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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補助資訊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設籍本市之專一至專三年級低收入戶學生,申請本市 113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午餐餐費補助

一、旨揭餐費之補助內容如下:

(一)補助對象設籍本市並持有本市「低收入戶證明」,就讀 全國公私立五專學校專一至專三年級,並於法定修業年 限內實際到校上課學生;113學年度須為民國94年8月30 日以後出生(未滿19足歲)者。

(二)補助額度:上課日餐費依各校行事曆核計,採定額補 助,每餐補助新臺幣(以下同)65元計,補助金額為65 元*各校行事暦本學期總上課日數即為補助金額。

(三)申請方式:請學校公告周知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學生, 並填具餐費補助申請表,經學校確實審查資格符合者, 請學校備齊補助學生印領清冊、學生申請表及學校正式收據各1份,於114年3月31日前免備 文將核章正本掛號寄送本局,俾依會計程序辦理經費核 撥銷。

二、其他注意事項

(一)學生應在法定修業年限內正常上課;未正常到校上課或 休退學者,應繳回本補助款。

(二)已申請或接受其他餐費、主副食費、伙食費之補助、生 活助學金或減免者(例如縣市之午餐費減免、教育部原 住民學生主副食費補助、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 生活助學金等),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款。

(三)學期中社會局新核定或轉入之低收入戶及新增突遭變故 經濟困難學生,得補辦申請。

(四)另為有效減輕經濟弱勢家庭負擔,惠請學校直接扣抵學 生應繳費用,或先行發放補助款,不得先向學生收取費 用。

(五)簽收方式: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略以,非屬採購案 之支出款項,如透過政府公款支付機關(構)轉帳撥付 者,得附匯款證明作為支出憑證,免附受領人簽收之領 據或清冊。

(六)請於學期結束2週內移回補助結餘款。

三、本局113學年度第2學期公私立五專學校(含附設專科學 校)設籍北市低收入戶學生餐費補助一覽表(含補助學生 印領清冊、申請表、學生領據等)可至本局網站 (http://www.doe.gov.taipei)/科室業務/體育及衛生 保健科/學校午餐相關業務/清寒午餐補助下載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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